第六章:罪大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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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传销与销售的本质区别,就是他们不销售任何东西,或者说不以销售任何实际的物品作为目的。他们推销的是某种一夜暴富的理念,想法,计划或者虚无缥缈的途径。他们许下的空头支票往往非常诱人,什么“今天身无分文,明天身家百万。”什么“苦三年就能成为千万富翁。”诸如此类的,让人乍听之下就会被迅速吸引。

然而这些空头支票都有一些共同的致命问题:首先他们的许诺都没有一个具体的实现,没有人告诉你“明天”到底是哪一天,所谓的“三年”之后肯定又是“三年”“三年”完了还有“三年”这个过程简直比《无间道》里的梁朝伟还要苦逼;其次他们财富远景没有任何实现的具体途径,国家的发展有五年规划和计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有相关的规划,就连个人学习就业都有自己的学习计划和职业规划(向作者这种计划赶不上变化的除外)可在传销组织的口吻当中,没有任何关于如何“暴富”的规划,他们只告诉你一定会成功的,可究竟如何能够成功,没有人有一个清晰的答案。大多数时候他们只会告诉组织成员两点:拉人头和忍受,似乎只要拉来足够的人头,忍受眼下的贫苦,一夜暴富就指日可待了。因此“让更多的人来和你一起发财”以及“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这一类的话成为了他们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

然而就是这两句话也有致命的缺陷。

首先是财富的创造问题,但凡对于经济有一些粗浅了解的人都知道,财富的创造必须有劳动力的产出,无论是工业方面的农业方面的又或者第三产业的方面的。然而“拉人头”这件事情本身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产出,那问题就来了,既然没有产出,何来财富?难道这些财富是凭空生出来的不成?

其次就是吃苦的问题。

吃苦是奋斗的一部分,很多成功人士都是先苦后甜,从逆境中走出来的。可问题是吃苦并不等同于成功,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关系,苦行僧非常艰苦,奴隶们更非常痛苦,监狱里的犯人也苦的不行,可他们中有什么人靠经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成功的吗?承受苦难是成功的一个过程,很有可能是必经之路,但绝不是必要条件,更没有任何说法将受苦和成功画上等号的。

用哲学一点的话来说,受苦是人生的必然,成功是人生的偶然,可以说每一个人都在不同程度的在承受痛苦,肉体上的或者精神上的,可能够在某一个方面成功,简单一点来说就是能够发财的人却少之又少,这是常态,是正常现象。笔者受苦了这么久,传火依然没有成功,这不很正常吗?

传销者可怕之处就是许下一个没有限期的空头支票,试图以一种反人类的方式进入获取财富的捷径,通过偷换概念的方式把无畏的受苦与成功画上等号,借此欺骗无知的人们。

令人摸不着头脑的是这种方式用了这么多年,依然有人在不断的受骗,前赴后继的跳入这个再明显不过的陷阱当中,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电视、报纸连篇累牍地报道,人们听多了,见惯了,早已经不觉得新鲜的事物,在发展了十多年之后,直到今天为止依然以各种形式变着花样出现在我们普罗大众的生活当中。

是什么造成了这种情况?

在这个案件的调查当中,我作为一名调查人员,以破案为目的走进了全国成千上万传销窝点中的一个,以亲身经历的方式切身体会了一次传销之旅。

当这一段犹如梦魇一般的日子结束之后,我居然有一种劫后余生的感觉,就在不久之前,我还是一名意志坚定的刑警。然而在短短的十多天之后,在听过了无数信誓旦旦的谎言之后,在看过了无数真真切切美化过的丑恶之后,我自以为坚定的内心居然产生了些许的动摇。

值得庆幸的是,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刑法》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把“传销”定义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这个定语很长,读起来也很枯燥,但已是迄今为止对“传销”最权威的定义了。

按照《刑法》,普通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盗窃罪甚至可以判死刑,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社会危害更大,对人的摧残更深,量刑却明显过轻,对普通传销行为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一名刑警,我个人认为这样的量刑实在是太轻了,要是有可能,我希望在刑法中单独列出传销的罪命,或者归并到“金融诈骗罪”或“非法集资罪”。与它所犯下的巨大罪恶相比,除了死刑,再重的刑罚都不算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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